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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运输车未配押运员,南宁交警开出万元罚单

近日,南宁交警三大队依法对我市某危化品企业在运输危险化学品时不配备押运员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万元的处罚。

5月2日,南宁交警三大队执勤民警在银峰路口发现一辆危化品运输车欲开往附近加油站卸油,车上只有一名驾驶人,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押运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民警对该车进行取证后,将其违法行为电话通知南宁某石化有限公司。5月7日上午,南宁交警三大队约谈该车辆所属公司负责人,对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和驾驶人进行了严厉批评,责令该车所属公司及时按规定改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对该车辆所属公司罚款1万元。

法规链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